讨债热线:
18130083965
债务资讯-昌信商务宁波讨债公司

讨债资讯

宁波讨债公司总结工程款欠款利息两个核心要点

阅读数:16 时间:2024-09-21 来源:宁波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ingbo.hflmwl.com/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如无约定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即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其应承担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双方无约定,则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时间应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之日。



标题:宁波讨债公司总结工程款欠款利息两个核心要点
网址:https://ningbo.hflmwl.com/56.html
作者:宁波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