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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要账公司阐述岳阳中院案例: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申请和解应由谁来代表?

阅读数:68 时间:2024-07-15 来源:宁波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ingbo.hflmwl.com/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破终1号“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

【裁判要旨】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外代表债务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但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应尊重债务人企业原管理层的意见,保护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若债务人企业原管理层与管理人就和解协议草案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破产宣告前由管理人呈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审查。
【案件事实】
汨罗市人民法院查明:福临门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是经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号43068100018574号营业执照及湖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核发的湘建房开(岳)字第××号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截止2016年12月14日止,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初始登记为周仁亮,后变更为周志兵。公司经营范围:凭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10月因福临门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开始停工,经各债权人自发组织重整及和解未成功。2016年3月29日,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以福临门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严重资不抵债,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福临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4月26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对福临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汨罗市归义镇人民政府成立的福临门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为福临门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6月9日一审法院召开了福临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方案:1、债权审核方案,总负债403910624.26元;2、破产财产按照拍卖方式处置。经法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福临门公司可变现资产进行评估,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了国众联评字(2018)第C-100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福临门公司可变现资产价值177947000元。2018年12月23日,福临门公司以为提高“幸福家园”项目的资产变现率,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另查明,1、福临门公司印鉴由福临门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汨罗市归义镇财政所代为保管。福临门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上加盖的公章并非管理人保管的公章。2、2018年9月5日与福临门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的甘向前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反映情况,不同意和解,要求法院尽快拍卖处置破产财产。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代表福临门公司提出本次破产和解申请的并非福临门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福临门公司持股50%的股东周仁亮和原法定代表人周志兵。破产管理人认为二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缺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故不同意加盖福临门公司公章。本院二审期间,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方案意见》,称“出于对和解的风险防控,以及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提出三点修改意见。周仁亮在该意见后签字“以上三条意见我都同意,加入和解方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和解申请。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破产和解制度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的目的在于避免破产清算。本案中,福临门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即使该方案顺利实施,其增值为143420000元,加上可变现资产价值预估为177947000元,总计为321367000元,而债权会审核的总债权额为403910624.26元,福临门公司仍然是资不抵债。该和解协议草案并不能避免福临门公司破产清算。且福临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上加盖的公章并非管理人保管的公章,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故不予受理福临门公司的和解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汨罗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福临门公司的破产案件,指定福临门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为福临门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外代表债务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故一审法院对周志兵、周仁亮以福临门公司名义提出的、未经破产管理人盖章确认的和解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同理,周志兵、周仁亮也无权以福临门公司的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应尊重债务人企业原管理层的意见,保护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若周志兵、周仁亮与管理人就和解协议草案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破产宣告前由管理人呈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审查。至于和解是否能使福临门公司摆脱资不抵债的状况,并不是和解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标题:宁波要账公司阐述岳阳中院案例: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申请和解应由谁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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